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碧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碧林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碧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蘇碧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琴茜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2年11月25日│103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關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0338號│年度偵字第518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56號│103年度易字第2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9日│103年3月1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56號│103年度易字第247號││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21日│10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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