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09號上訴人 紀美任
號被上訴人 陳紀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0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36,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3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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