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文宗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627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文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鄒文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320│有期徒刑│101年1月17│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4月26日│││條第1項之│4月,如│日│苗栗簡易庭101年││││竊盜罪│易科罰金││度苗簡字第294號│││││,以新臺││簡易判決│││││幣1千元│││││││折算1日││││├─┼─────┼────┼──────┼────────┼──────┤│2│刑法第320│有期徒刑│101年1月19│本院101年度易字│101年4月19日│││條第1項之│5月,如│日│第871號判決││││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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