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91號上訴人 陳春足 被上訴人 林忠良妮可 寵物工作室訴訟代理人 褚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鄧德倩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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