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615號聲請人 蕭文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二、補正相對人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上開法定代理人為蕭文宗(即聲請人),請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另行查報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