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陳琳 被告 邱雯琪 (原名 邱玉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瑾雯法官陳芸葶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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