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凱具保人許羽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羽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陳鴻凱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陳鴻凱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許羽均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執聲沒卷第3至4頁)。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5至17頁;本院卷第14至15頁),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3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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