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林宗吉
林宗永 林宗卿 林宗源 被告 黃文騫
黃萬力 黃堃灥 黃信龍 黃美雲 黃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34,200元【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依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計算,計算式:6,600×(2477+2710)=34,234,200;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訴之聲明第1、
2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3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尚應補繳308,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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