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淑芳 相對人 王崇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33萬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執行,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5468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人已撤回假執行,並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該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