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3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甲○○財產請求限定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之相關證明(如國有財產局遺產稅證明、稅捐處開立全國登記財產總歸戶清冊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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