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侵上訴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871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傑民 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強制性交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
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年10月4日執行羈押,至106年
1月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證據之存在、真實及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被告涉嫌強制性交等犯罪嫌疑重大,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A女、證人C女(A女之姑姑)、B男(A女之兄長)之證述,及卷附被告與A女line對話記錄、驗傷診斷書、A女受傷照片、通聯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臉書對話翻拍照片、原審勘驗筆錄(扣案電擊棒)等為證。又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7年之重刑,輔以曾於簡訊對其友人稱要跑路了,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又被告於3個月內對被害人各為2次私行拘禁及強制性交犯行,其手段顯非平和,且屬反覆實施,衡以被害人A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還是會害怕再次受被告傷害等情,若命被告具保並限制住居,附加禁制條件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當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及避免被害人再次遭被告侵害之風險,而有羈押之必要,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
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