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89
5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參肆柒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耀輝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3476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