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黃俊傑 被告文竑營造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清文 被告 黃明珠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九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主張加計違約金之日期、利率等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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