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 吳靜芳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12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8月29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5年9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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