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石宏裕
聲請人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意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相對人買賣價金50萬元返還聲請人等語,伊公司委請律師擬寄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等通知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新北○○○○○○○○○(下稱淡水戶政事務所),經向買賣契約相對人所留之地址寄送,遭遷徙不明退回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淡水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