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雅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瓊釧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日111年度橋簡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2,282元(原告於111年2月25日更正聲明,而未就本件分配表次序6之債權人 劉靜宜 併案執行費630元異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