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20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吉安禮儀社之負責人為何?(經查詢現為 陳錦川 即吉安禮儀社)。
二、債務人吉安禮儀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