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34號原告 蔡淑美 被告 江俊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7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許曉怡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