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22號上訴人 王莉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柏翰 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3月24日110年度訴字第292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蘇文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