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74號上訴人 楊適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黎方中 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3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2374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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