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桂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目前有無工作?〔如為臨時工,請詳加說明工作地點、內容、雇主或工頭之姓名及連絡方式、每月可領得工資若干?如為固定工作,應說明公司名稱、工作內容、任職起迄時間、薪資(含獎金)〕,並應檢附工作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等影本)。若聲請人現無工作或從事臨時性工作,收入顯不固定,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及能否提供履行債務之相關擔保。
二、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財產目錄(如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基金、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等其他財產),並為陳明其種類、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另說明是否曾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及其營業額、
三、聲請人請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來源暨數額(含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金等其他收入)、及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
四、聲請人請說明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地而另行租屋?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使用現況為何?又聲請人與出租房屋之屋主 黃福得 有無親屬或其他關係?除聲請人外,是否尚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若聲請人獨自賃屋而住,請說明承租房屋之格局及為何租金高達9,000元?並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索引到院。
五、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老年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請說明共生育幾名子女,陳報子女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應提出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七、請陳報債權人清冊,並載明各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實際債權數額、債權種類及發生原因、債權總金額若干等。
八、聲請人請說明受領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之時間及金額,及受領受領金額之流向,並應提出存摺影本、受領函文及提出金額流向之相關憑據到院。
九、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十、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