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原告 翁添 訴訟代理人 翁文童 訴訟代理人 蔡正雄 律師被告 翁進文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8月12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件業經司法院於103年度專案檢查本院民事事件之檢討報告中,指摘「該停止訴訟裁定並未說明本件訴訟(請求給付租金)全部或一部之裁判,究係以該他訴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何項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法律關係為何係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貿然裁定停止訴訟,顯有未當。本件似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不符,參照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之意旨,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並儘速進行實質之審理程序,以維當事人訴訟上之權益。」,此有上開檢討報告可參。經本院審閱全案卷證,亦認該檢討報告所列之意見並無不妥之處,而本院之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爰依法撤銷該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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