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 陳洺澧 被告元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來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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