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15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游如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宜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