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李阿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靜怡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