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林憲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晨詣 即 張煜瑜 間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
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
所載之被告張晨詣即張煜瑜住居所(即被告戶籍地址),本
院司法文書無法送達(郵政機關以遷移他處退件),是原告
應具狀查報被告張晨詣即張煜瑜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
所,如被告之應受送達處不明時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