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林憲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晨詣張煜瑜 間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
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
  所載之被告張晨詣即張煜瑜住居所(即被告戶籍地址),本
  院司法文書無法送達(郵政機關以遷移他處退件),是原告
  應具狀查報被告張晨詣即張煜瑜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
  所,如被告之應受送達處不明時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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