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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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87號
原   告  吳珮甄
被   告  彭吳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因未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以
105年度中補字第9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16,345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裁定已於105年4月2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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