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51號
原告 宋英傑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鍾翔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如本院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書所載被告犯罪事實,亦即被告為訴外人 鍾曉雯 之表弟,因鍾曉雯之同居人即訴外人 徐愛春 遭原告丟擲玻璃杯,鍾曉雯遂與原告發生衝突,被告不滿原告之行為,竟與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基於傷害故意,於民國108年4月8日晚上10時許,在花蓮縣○○鄉○○00號共同毆打原告,致原告之頭頂、左耳後、右肩、右手背受有傷害。被告因細故即與數人共同毆打原告,惡性重大,原告因上開受傷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有打原告,但我沒有那麼多錢,我願意賠償15萬元,但我沒有辦法一次給付。我對於本院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承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遭被告故意毆打受傷之事實,為被告所承認,是原告此部主張即可信為真,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四、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自陳最高學歷為國中肄業,職業為鐵工,月收入約6至7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第90頁),及被告自陳最高學歷為高中肄業,目前在監執行,入監前工作為跑船,月收入約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並衡以本院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53至56頁)所示渠等財產狀況,暨原告所受上開傷害,及上述之被告故意傷害行為、動機等情,認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之金額尚屬過高,應酌減為15萬元為適。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揆諸上揭規定,被告應自受原告催告請求給付後始負遲延責任。又原告本件關於遲延利息請求部分,查就本件同一原因事實請求,原告曾於110年10月20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且該書狀已於110年11月23日合法送達被告等情(見本院110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卷第9頁所附之聲請狀、第13頁所附之送達證書),故自該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1月24日起,被告即負本件原告請求之給付遲延之責,而原告於本件起訴時僅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即111年8月25日(見本院卷第83頁所附送達證書)起算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此部請求即為有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15萬元,及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部分被
告敗訴之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諭知被告為原告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