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7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746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黃培修

被告 游沛潔 (原名: 游馥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借款新臺幣28,216元及利息等事實,被告則對於消費借貸契約及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目前無力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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