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張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增添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67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並據此補正被告陸**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即系爭不動產其餘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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