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31號原告 廖陳美足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複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被告川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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