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3號上訴人 吳錫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翠霞 因109年度訴字第913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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