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康村田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康村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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