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09號原告 劉德康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被告 楊秀絹
劉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元(面積約27㎡公告現值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再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