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 汪秀玲 代理人 陳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940006號」均應更正為「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保證書字號均有所誤寫,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