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149號抗告人 林玉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宋申光 、財團法人 恩主公 醫院、 陳重華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6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該裁定已於10
1年7月4日寄存送達抗告人,同年月14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