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陳敏郎因涉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嫌,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茲查被告現無法自行上下床,日常作息完全依賴他人照顧,雙眼有反應但對話答非所問,言語無法表達清楚,無法瞭解對話內容等情,有 鴻欣 護理之家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函覆資料及相關照片在卷(分見本案共通審理卷㈡第八二頁至第八四頁、第四六頁、第四七頁)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芷嫺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