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2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嚴志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文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煌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2,760元(計算式:72×5,455=392,7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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