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9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瓊玉┌──────────────────────────────────────────────────┐│附表:95年度催字第9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高雄市私立中│日盛國際商│000000000000│14,504元│95年1月3日│CC0000000││││華高級藝術職│業銀行 苓雅 │00│││││││業學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