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故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5年6月25日以95年度催字第931號裁定,准予對持有上開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
7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瓊玉┌──────────────────────────────────────────────────┐│附表:95年度催字第9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郭竑豪 │高雄市第三│2961-0│23,153元│95年8月26日│MAA0000000│││││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002│郭竑豪│高雄市第三│2961-0│90,195元│95年8月26日│MAA0000000│││││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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