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67號原告 李鋅庭 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 律師被告 林春火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複代理人 游有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