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貞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區管理處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8,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