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四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
二、三、五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4、5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5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4及附表編號2、3、5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