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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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36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世炫業於98年4月22日死亡,有被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陳世炫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羅永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