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91號聲明人 吳宸萱
吳佩蓁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思品 法定代理人 吳柏儒 聲明人 徐永盛
徐立幫 李徐月好 徐正男 徐月英 劉徐月蘭 徐月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徐立南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父母 徐沙綠 、 徐古路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併提出被繼承人及其所有兄弟姊妹之人工全戶謄本。(聲明人提出之資料中,未見被繼承人父母所生育次女之記載。)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