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2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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