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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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7號

原告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峰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鴻地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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