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6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陳祥麟 、 陳宏益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孫藝娜
法官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