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張素姻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郁甄 即壯升材鋼鋁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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