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張素姻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郁甄 即壯升材鋼鋁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