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42號

原告 郭為佳

被告 羅綸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85號(由114年度金訴字第977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江文玉

法官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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